- 索 引 号:00817387-0/2011-9133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公安厅 成文日期:2011-03-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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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公安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1-03-02 00:00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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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公安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
1、扰乱单位秩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5、破坏选举秩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指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1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6、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7、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20、寻衅滋事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2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24、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5、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27、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28、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2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30、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1、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34、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35、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36、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37、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8、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39、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0、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41、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42、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43、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4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45、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46、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47、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48、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49、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50、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51、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52、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3、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54、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55、强迫劳动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56、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57、非法侵入住宅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58、非法搜查身体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59、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60、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处罚种类:警告、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61、威胁人身安全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62、侮辱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63、诽谤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64、诬告陷害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65、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66、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67、侵犯隐私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68、殴打他人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69、故意伤害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70、猥亵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71、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72、虐待
处罚种类:警告、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73、遗弃
处罚种类:警告、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74、强迫交易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7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76、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77、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78、盗窃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79、诈骗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80、哄抢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81、抢夺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82、敲诈勒索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83、故意损毁财物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84、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85、阻碍执行职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86、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87、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88、招摇撞骗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89、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90、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91、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92、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93、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94、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95、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96、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97、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98、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99、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00、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01、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0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03、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04、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05、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06、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07、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108、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09、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10、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11、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12、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11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14、提供虚假证言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15、谎报案情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16、窝藏、转移、代销赃物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17、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18、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19、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20、偷越国(边)境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21、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处罚种类:警告、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122、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23、偷开机动车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124、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25、破坏、污损坟墓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126、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27、违法停放尸体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28、卖淫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29、嫖娼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30、拉客招嫖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3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3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33、传播淫秽信息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3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135、组织淫秽表演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36、进行淫秽表演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37、参与聚众淫乱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38、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39、为赌博提供条件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40、赌博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4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14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4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44、非法持有毒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145、向他人提供毒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46、吸食、注射毒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47、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48、教唆、引诱、欺骗吸毒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49、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50、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51、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52、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53、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拘留、没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4、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拘留、没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5、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没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6、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57、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158、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59、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160、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处罚种类: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161、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6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63、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款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64、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四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65、变造货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五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66、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67、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68、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69、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70、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二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7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三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7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73、非法出售发票,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74、伪造、变造人民币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175、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76、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77、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178、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79、故意损毁人民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0、故意毁损人民币(第四十三条)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1、未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处罚种类:警告、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18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处罚种类:警告、拘留
法律依据:
同上。
183、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处罚种类:警告、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4、开办旅馆业未经过公安机关审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85、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未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86、旅馆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公安部门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开办旅馆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责令补办手续或予以取缔。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四)项、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其中,旅馆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项、第七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因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致使旅馆成为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的,可以吊销该旅馆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187、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致使旅馆成为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188、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经核准开业后,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经核准开业后,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致使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四)需刻制公章单位或者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刻制公章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189、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90、需刻制公章单位或者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刻制公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91、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公章违反规定,或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未报公安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192、非法刻制印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四、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社会团体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社会团体被撤销,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印章。
(七)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八)对于收缴和社会团体交回的印章,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名册送公安机关备案。
193、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刻制学校印章
处罚种类表: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刻制学校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194、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95、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196、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97、发生大型活动安全事故不处置或者不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98、典当行收当禁止收当物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典当行未查验当户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未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00、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禁止收当财物的,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1、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3、 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204、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规定未向公安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05、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206、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07、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08、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款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9、破坏管道设施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破坏管道设施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10、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吊销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211、制造无号、重号、假号枪支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吊销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同上。
212、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吊销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同上。
213、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
处罚种类:拘留、罚款、没收枪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214、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
处罚种类:拘留、警告、没收枪支、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15、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处罚种类:拘留、警告、没收枪支、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16、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处罚种类:拘留、警告、没收枪支、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17、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
处罚种类:拘留、警告
法律依据:
同上。
218、制造、销售仿真枪
处罚种类:拘留、警告、没收仿真枪、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19、未按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
处罚种类:没收
法律依据: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运动枪支,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的;
(二)未按规定上交报废运动枪支的;
(三)私自借用运动枪支的;
(四)在非射击运动场地进行射击活动的;
(五)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的。
220、未按规定上交报废运动枪支
处罚种类:没收
法律依据:
同上。
221、私自借用运动枪支
处罚种类:没收
法律依据:
同上。
222、在非射击运动场地进行射击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
法律依据:
同上。
223、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
处罚种类:没收
法律依据:
同上。
224、未经许可从事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225、民用爆炸物品交易活动违反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226、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违反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227、爆破作业违反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228、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违反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229、违反管理规定导致爆炸物品流失或流失不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其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230、运输携带民用爆炸物品严重危胁公共安全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31、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事故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2、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33、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和公安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234、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一)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二)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235、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36、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37、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38、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39、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40、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41、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42、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43、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4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45、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6、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三)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四)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
247、危险化学品单位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48、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49、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50、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51、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52、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53、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54、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55、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56、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57、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5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59、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60、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6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6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6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64、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5、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66、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67、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68、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69、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70、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71、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72、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3、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75、《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76、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77、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8、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279、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80、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81、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82、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记录保存2年以上的;
(三)危险化学品装卸和发货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装载的。
283、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记录保存2年以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84、危险化学品装卸和发货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装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85、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托运人以及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如实告知负责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以及承运车辆车牌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托运人以及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86、发生变更时,承运人未及时告知托运人,托运人未提前1天向目的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87、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88、未按规定保存登记资料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89、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0、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91、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292、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293、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同上。
294、旧货经营者未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应当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5、旧货经营者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未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应当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6、旧货经营者未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旧货经营者应当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7、旧货经营者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未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旧货经营者应当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8、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走私物品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走私物品,有义务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9、承修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300、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301、承修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302、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同上。
303、承修无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304、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05、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06、承修无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07、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08、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09、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0、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311、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12、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3、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14、拼装车上路行驶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15、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整顿、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16、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三款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17、经批准离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逾期不归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离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按期回所的,保证金应当如数退还;对逾期不归的,收容教育所应当负责追回,并由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由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罚款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其余部分的保证金应当退还。
318、经批准离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同上。
319、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20、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2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2、金融机构未经审批而擅自施工、营业的新(改)建营业场所、金库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工、停业或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第25条第二十五条 对金融机构未经审批、验收而擅自施工、营业或启用的新(改)建营业场所、金库,要立即责令其停工、停业或停止使用。
323、金融机构未经验收而擅自启用的新(改)建营业场所、金库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工、停业或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
同上。
324、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325、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同上。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