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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公安厅治安总队 | 发文机关: 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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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非法彩票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私彩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在我省发展蔓延,净化社会风气,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彩票违法行为,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打击治理非法彩票工作实际,省公安厅联合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民政厅起草了《海南省打击治理非法彩票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5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1. 电话及短信方式:17330827035 联系人:吴警官
2. 电子邮件:gatzaglzd@163.com
3. 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涯路9号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请在信封上注明“办法意见征集”字样)
海南省公安厅
2025年8月5日
海南省打击治理非法彩票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非法彩票违法犯罪,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彩票违法行为,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者其他方式向公安、财政、福彩、体彩等单位举报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法彩票违法行为且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自然人。
与履行监督管理彩票、负有打击非法彩票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彩票,是指违反《彩票管理条例》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的以下形式彩票:
(一)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和彩票游戏;
(四)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五)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非法彩票违法行为:
(一)直接到受理举报的单位当面举报;
(二)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者其他方式向受理举报的单位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 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非法彩票举报的具体方式、途径,统一受理非法彩票举报,查处非法彩票,奖励符合条件的举报人。
彩票监管部门、彩票销售机构及其他接受群众举报的平台在工作中发现非法彩票线索或者接到非法彩票举报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经执法单位调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述的非法彩票情形;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打击处理。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如下:
(一) 被举报对象被行政处罚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二) 被举报对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
被举报对象属非法彩票犯罪团伙骨干成员,且公安机关根据该举报线索对该团伙20名以上成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除按以上标准兑付奖励外,另外给予举报人10万元的特别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时间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线索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四)举报奖励以举报事项与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一致为原则。
(五)有关彩票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已给予举报人奖励的,公安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在举报查处结案后,应于结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并核定奖励标准,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通知应当向举报人告知奖励事由、奖励标准、申请程序、办理单位及地址等事项。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领取奖金。
实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举报奖励资金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在该期限内领取奖金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向奖励兑现单位申请延长期限,奖励兑现单位可以根据举报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人对举报奖金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领取奖励资金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兑现举报奖励的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兑现举报奖励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受理非法彩票举报和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法规追究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举报奖励奖金的;
(五)其他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举报奖励情况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备案。
第十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奖金,依法承担责任。
发现冒领、骗取举报奖励奖金或者其他应当收回举报举报奖金的情形,兑现举报奖励资金的公安机关应当向领取人收回举报奖励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严格实行“一案一奖”原则,即同一举报不得同时适用不同举报奖励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货币结算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旅文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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