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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9-11-25 13:51 来源: 发文机关: 省公安厅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

方案(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公安局

20191019,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琼府办〔201927)(以下简称《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方案落地实施,规范相关业务办理,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落户程序

(一)省内居民,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城区、建制镇的社区(以下统称城镇社区)落户(三沙除外)。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交验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自有产权房屋提交申请人的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下同)或经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房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私有产权房屋)的,提交房管部门签发的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合法拆迁后的“回迁房”,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提交租赁证或有关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用人单位的集体宿舍提交该集体宿舍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租赁证,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人事协议(三项材料其中之一),租赁证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3)系统核验或《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夫妻关系的,一同提交《结婚证》;

4)系统核验或《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公安办证中心或公安行政审批办公室(公安局内的行政审批办公室或公安机关设立在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办公室,下同,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办)申请,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公安派出所、公安办证中心、行政审批办户籍民警审核可当场办结。

3.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有关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人事协议、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二)省外居民,取得本省居住证并参加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社区(三沙除外)落户。配偶、子女(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在校生子女)、父母(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或者已离(退)休的干部、工人)可办理随迁

1.交验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居住证》;

2)系统无法核验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社保清单;

3自有产权房屋提交申请人的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房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私有产权房屋)的,提交租赁证;合法拆迁后的“回迁房”,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提交租赁证或有关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用人单位的集体宿舍,提交该集体宿舍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租赁证,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人事协议(三项材料其中之一),租赁证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4)系统核验或《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夫妻关系的,一同提交《结婚证》;

5系统核验或《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学生证或学籍证明,退休证。

2.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公安办证中心或行政审批办申请,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在公安办证中心或行政审批办办理的,可当场办结;在公安派出所受理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后报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公安办证中心或行政审批办领导批准,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公安办证中心或行政审批办须在2个工作日审批结束,办理迁移手续。
    3.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社保清单,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有关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人事协议、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社会保障卡、学生证或学籍证明、退休证复印件。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对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社区,公安机关应主动登记社区地址。首次落户本社区集体户的,作为户主登记户口;为加强户籍人口动态管理工作,对户籍地址之外在本市县另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落户在城镇社区集体户的,落户时应将居民合法稳定住所信息登记在系统内的“本市(县)其他住所”一栏,保障居民住址信息登记完善;公安办证中心或户籍地派出所可按照落户居民亲属关系身份独立打印户口簿使用,保持集体户户主一致。

(二)申请人缴纳社保地与现合法稳定住所地址、居住证地址不一致的,以提交申请材料中实际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地为准申请户口登记。

(三)取消办理迁移类业务中需要“在迁入地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及夫妻投靠业务中“夫妻投靠需结婚登记满一年”的规定;办理省内外工作调动(录用)、夫妻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在校生子女)投靠父母、父母(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或者已离(退)休的干部、工人)投靠子女、随军家属落户等迁移到城镇地区的业务受理流程及办理时限,调整为:省内城镇地区迁移的,公安派出所、公安办证中心、行政审批办户籍民警审核可当场办结;省外迁移至本省城镇地区的,在公安办证中心或行政审批办办理的,可当场办结;在公安派出所受理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后报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公安办证中心或行政审批办领导批准,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公安办证中心或行政审批办须在2个工作日审批结束,办理迁移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系统核验。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内设置“黑名单”校验功能中登记人员信息,对违规办理户口证件被查处的人员增加“黑名单”校验信息,此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时,系统将进行信息提示。

(五)各市县公安局要进一步加强业务监管,不定期采取线上、线下方式监督检查,杜绝违规、违法户口办理。各地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海南省公安厅警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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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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