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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印发《集中排查治理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3-09-10 00:00 来源: 发文机关: 【字体:   

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关于印发《集中排查治理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公安局交警支、大队:

为深入推进国务院、公安部部署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校车、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涉及学生儿童的道路交通事故,保证学生儿童道路交通安全,按照公安部的部署和要求,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制定了《集中排查治理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校车、接送学生车辆集中排查治理工作报表

 

 

        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3910

    (此件主动公开)


集中排查治理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国务院、公安部部署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校车、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涉及学生儿童的道路交通事故,保证学生儿童道路交通安全,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的部署和要求,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决定于9月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排查治理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排查治理,对所有校车、接送学生车辆进行一次普查、对所有驾驶人全部进行一次教育提示、对所有交通违法依法予以处罚、对所有安全隐患全部向党委、政府领导作一次专题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进一步完善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打牢校车安全管理的基础;保障校车通行的安全和畅通,确保实现年内不发生涉及学生儿童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生儿童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伤亡人数同比均有下降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成立由郭爱生副总队长任组长、车管处王力处长、交管处陈伟志处长任副组长的全省集中排查治理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管处,主要负责集中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和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大队成立相应的集中排查治理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工作领导小组,由支、大队主要领导任组长,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按照公安部的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细致排查所有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切实摸清底数。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大队要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深入到辖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每一所中小学校、幼儿园,对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治理。

1、发动学校老师通过召开家长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详细了解掌握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全面了解掌握乘坐车辆的基本情况。

2、依靠乡镇政府组织发动村委会,了解掌握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各类车辆基本情况并逐一建档。组织交通民警、交通协管员集中到农村中小学调查统计接送学生车辆的情况,认真收集车辆、车主和驾驶人、承运学生的基本情况。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加强管理的建议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领导,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3、根据排查情况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台账,积极协调街道、乡镇、村委会和学校,建立基层干部、学校教职工、家长、保安员、治安保卫积极分子等多种力量共同参与的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二)坚决采取果断措施,整改车辆安全隐患。在全面掌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情况,研究采取不同的措施,及时整改隐患。

4、对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载客汽车接送学生的,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5、对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存在非法改装、改型、拆卸或加装座椅的,一律扣留车辆,责令恢复原状;未恢复原状前不得接送学生。

6、对符合标准的载客汽车未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的,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

7、对已取得使用许可的校车开展一次集中检验,重点检查校车标识是否齐全、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对校车标识缺失以及灭火器、安全锤、安全门、卫星定位装置等安全设施不全的,一律停运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营运。

(三)全面开展驾驶人核查教育,确保不漏一人。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大队要按照公安部交管局、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公交管〔2013332号)要求,对校车、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逐一见面核查、教育,坚决清理不合格的驾驶人。

8、逐一核查校车、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准驾资格、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记录,全面排查逾期不参加审验、交通违法屡发未受处理、违法记分累积超过12分、长期不按规定接受集中教育等驾驶人,发现不合格驾驶人立即通报相关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9、对所有校车、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要按照“清零”行动的要求,责令限期接受处理。

10、对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形不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条件的校车驾驶人,坚决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及时通报相关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11、对所有校车、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开展一次面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他们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学习职业道德准则、中小学生幼儿交通行为特点和文明交通常识,并通报交通事故情况,提醒他们安全文明驾驶。

(四)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大队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校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和完善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12、深入中小学校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学校加强校车安全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交通安全责任制,把好校车出门关,坚决杜绝校车超员。发现超员情况立即通报相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13、根据中小学校上下学时间,科学调整勤务,集中调用警力,加强上下学高峰时段的巡逻管控和安全检查。

14、继续深化“护卫天使行动”,增设交警护学岗,维护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上下学高峰交通指挥疏导,确保校车、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通行。

15、加强对校车、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对校车、接送学生车辆超员的,要消除违法状态并通报教育行政、交通运输部门。

(五)排查通行线路安全隐患,保障校车通行安全。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大队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对校车、接送学生车辆行驶路线特别是农村地区县乡道路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一次集中排查。

16、对校车、接送学生车辆经过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缺少防撞护栏、防撞墙和减速带、提示警告标识标牌等安全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立即报告政府,提出消除隐患建议,通报交通运输部门。

17、对校车行驶线路和校车停靠站点进行一次集中排查,设置完善校车站点标志标线和停车让行标志标线。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监督社会车辆履行让行校车的义务。

18、清理整治校园周边道路违法停车问题,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车辆减速设施,科学施划校车专用停放区域,为学生上下校车创造安全、便捷的“绿色通道”。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学生交通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密切关注,人民群众时刻关心。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大队要加强对集中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集中排查治理全覆盖、不留死角。

(二)主动汇报协调,推动解决问题。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集中排查治理工作,争取各级领导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与教育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协作配合,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共同配合。集中排查治理结束后,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大队要将本地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通报教育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并将报告和通报抄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三)加强宣传引导,形成社会氛围。集中排查治理期间,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大队要积极协调新闻媒体,精心策划宣传攻势,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要组织新闻记者随警报道,跟踪隐患整改进展,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心和大力支持。要发动群众参与,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奖励机制,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运输的“黑校车”,充分调动舆论的力量、社会的力量推动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

(四)加强信息收集,及时汇总上报。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大队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汇总统计排查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数量、教育驾驶人和处罚交通违法的工作数据。请各单位于91412时前将工作情况小结及报表(附后),于92912时前将工作总结和报表报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管处,全省集中排查治理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工作情况由交管处分别于915日和930日汇总上报部交管局秩序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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