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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87-0/2026-2450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公安厅 成文日期:2026-04-01 17:32
  • 标       题: 关于印发《海南省打击非法彩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6-04-01 17:32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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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打击非法彩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财政局、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治理跨境赌博工作协调机制全体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非法彩票违法犯罪,坚决遏制我省私彩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蔓延,净化社会风气,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彩票违法行为,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打击非法彩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民政厅 
2026年3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非法彩票违法犯罪,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彩票违法行为,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公安机关和彩票监督管理部门、彩票发行销售机构等单位举报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法彩票违法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彩票,是指违反《彩票管理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彩票:
(一)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和彩票游戏;
(四)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五)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每年将非法彩票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实名举报,能够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如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
(四)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部门、彩票监督管理部门及彩票发行销售机构掌握或者举报内容虽已被公安部门、彩票监督管理部门及彩票发行销售机构掌握,但提供内容对案件查处有重大帮助的;
(五)举报内容经公安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进行处理的;
(六)向相关部门举报并符合规定的举报程序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如下:
(一)举报内容被查实为治安案件的奖励标准:
  1.违法行为人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每案奖励200元;
  2.违法行为人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每案奖励2000元。
(二)举报内容被查实为刑事案件的奖励标准:
举报内容被查实立为刑事案件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每案奖励10000元,再按照案件取得战果情况予以加奖。
  1.举报帮助抓获非法彩票赌博庄家及开发、运营、维护非法彩票网站核心人员的,每案加奖30000元;抓获非法彩票犯罪团伙股东的,每案加奖10000元;抓获非法彩票代理的,每案加奖5000元;
  2.举报帮助查获非法印刷“彩经”窝点的,每案加奖20000元;
  3.举报帮助摧毁非法彩票赌博网站、破获公安部督办案件(即抓获非法彩票赌博代理以上3个层级20人以上)的,每案加奖100000元。
(三)举报抓获刑事案件在逃人员的奖励标准:
举报帮助抓获在逃非法彩票赌博庄家及开发、运营、维护非法彩票网站核心人员的,每抓获一人奖励30000元;抓获在逃非法彩票赌博股东的,每抓获一人奖励10000元;抓获在逃非法彩票赌博代理的,每抓获一人奖励5000元。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按照举报时间顺序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线索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两项以上奖励标准的,严格实行“一案一奖”,按照奖励标准较高的一项实施奖励,即同一举报不得同时适用不同举报奖励标准重复奖励。
(四)举报奖励以举报事项与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一致为原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
(二)与彩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其他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举报。

第三章奖励程序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治安处罚决定或者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并核定奖励标准,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通知应当向举报人告知奖励事由、奖励标准、申请程序、办理单位及地址等事项。公安机关实施奖励的部门履行单位内部审批工作程序后,以银行汇款方式将举报奖金一次性支付至举报人银行卡或指定账户。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举报奖金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在该期限内领取奖金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向奖励兑现单位申请延长期限,奖励兑现单位可以根据举报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人对举报奖金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兑现举报奖励的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兑现举报奖励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受理非法彩票举报和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举报奖金的;
(五)其他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行为的。

第十四条 各市县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举报奖励情况报海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备案。
第十五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金,依法承担责任。公安机关发现冒领、骗取举报奖金或者其他应当追回举报奖金情形的,应当向领取人追回举报奖金。

第五章举报方法和途径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非法彩票举报的具体方式、途径,统一受理非法彩票举报,查处非法彩票,奖励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彩票监督管理部门、彩票发行销售机构及其他接受群众举报的平台在工作中发现非法彩票线索或者接到非法彩票举报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七条 举报人可以当面举报非法彩票违法行为,或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以及其他方式举报非法彩票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对非法彩票违法犯罪行为及由非法彩票违法犯罪行为衍生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货币结算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公安厅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彩票销售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琼财彩〔2016〕1678号)、海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关于非法彩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24年10月31日发布)及海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体育彩票实体店销售非法彩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24年11月21日发布)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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