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宁:
你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方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一千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违法处理窗口或通过手机12123APP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