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87-0/2019-8922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交警总队 成文日期:2019-07-15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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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新设企业和机构如何申请小客车指标?看这里→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9-07-15 16:16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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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办法》强调,2018年5月16日后在海南省内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均适用该《办法》。申请单位达到《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则不再适用本《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单位,可申领小客车指标。每家申请单位只能以其中一种类型条件申领小客车指标,在指标总额度内可多次申领。
1、以申请单位的实收资本作为取得小客车指标的核定标准: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享有1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每增加1000万元,享有增加1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申领的指标总额度不超过5个。
2、经海南自由贸易区(港)招商工作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申请单位,享有5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3、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为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或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的申请单位,享有3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4、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重大招商项目的申请单位,享有3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5、属于院校、医院的申请单位,享有3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6、全球行业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排名100名以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设计、广告、会展、咨询、检测认证等国际知名第三方服务机构,享有2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7、经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新设立企业和机构。
申请单位使用的非海南省号牌的小客车,如需更换为本省车辆号牌的,在迁入车辆符合海南省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按《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取得小客车指标核定标准直接给予车辆更新指标,使用的更新指标在总指标额度内相应核减。
根据本《办法》取得的小客车指标仅限于申请单位自用,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小客车作为从事经营运输的车辆或利用小客车从事其它营利活动。
1、在2018年5月16日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注册登记的申请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2、本《办法》实施之日后注册登记的申请单位,自完成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